2015年9月至12月,余义文在盐源县某小学,担任临时代课老师期间,在教室、女生宿舍和职工寝室内,对学生王某、周某等14名学生实施不轨行为。案发时,学生均为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
在校期间,余义文利用课间休息时间,多次在职工寝室、教室讲台,对多名女生实施非法行为,甚至在夜晚随意出入女生宿舍。
有一次,在其对一名女生实施非法行为时,该女生表示要告诉家长,余义文便对该女生拳打脚踢,致其鼻血流淌不止。
面对学生的懦弱,余义文越发地嚣张起来,单独进行侵犯,已远远不能满足他的要求,为了满足自己的癖好,余义文以向学生发零钱糖果、强行命令的方式,多次将20名学生先后带到寝室,逐个对学生进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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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里留守儿童较多,即使父母在身边的,也多数忙于农活,对孩子缺乏关爱。余义文便利用老师的权威,在3个月内,完全将自己当成了土皇帝。
被害女生王某供述,2015年12月的一天,我正在寝室睡觉,余老师直接将我从寝室的床上拉起来往门外走,来到余老师的寝室后,余老师随即把门反锁。
余老师让我坐在她的床上,亲我的额头和脸,直到自己高兴了,才放我离开,并警告我不要将此事告诉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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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次,也是天快黑的时候,我正在寝室里睡觉,余老师再次把我拉到寝室,对我进行了侵害。
万某为学校学前班的学生,据其供述,余老师上课时,经常会叫女生上台去读拼音和字母,读得出来,余老师就亲一下,作为奖励,有一次自己害怕不敢上去,余老师就用尺子打自己。
万某被余老师亲过3次脸,余老师还用手摸万某的肚皮等隐私的地方,共计摸过万某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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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老师还多次将很多同学拉到其寝室,每次都是挨个欺负我们,有一次一个同学不听话,余老师就将她打晕后,再实施非法行为。每次结束,余老师都会给我们5角钱或1元钱让我们买东西吃。
余老师到学校的第一天,就对我实施了侵犯,之后共侵犯我22次。他也侵犯了很多同学,每次都是一个一个来。
余老师在教室里经常亲班里女生,但因为他是我们老师,不同意就会打我们,我们也不敢反抗。
余老师还经常在我们睡觉后,来到宿舍打扰我们,余老师警告我们宿舍门不能反锁,我们每次都是用纸箱把床遮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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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老师威胁大家不要告诉任何人,否则要罚大家做下蹲、走鸭子步、蛙跳,还不给大家东西吃、不给钱。
刘某父亲供述,2015年学生假期结束后,刘某就说自己不想去读书、她很害怕,因为学校的余老师在教室里面把门关起,用桌子把门挡起,不让她出去,还给她说不准给其他老师和家长说,还用力打了她两耳光,很疼,把她鼻血都打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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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义文称法院认定的都不是事实,自己没有作出那些事,孩子说的不是真话。
辩护律师认为:余义文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取证时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程序有瑕疵。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余义文最终接受了法律的惩罚,但在这场正义与魔鬼的对决中,没有人觉得大快人心,20余位幼小儿童的人生,被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
悲剧的造成往往有很多原因,我们无法一一追究,但禁止这类人从事教师相关行业,则是最重要的一点。
2001年,河南男子李某酒后回到家中,见16岁的外甥女张某独自1人在卧室睡觉,顿生歹意,遂对张某实施2次非法侵害。
2002年,焦作市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服刑结束后李某应聘进入焦作市某幼儿园担任厨师一职,直至被辞退前,李某都表现良好,未发现欺凌幼女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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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在一次全市教职工排查中,李某因曾经犯强奸罪,被幼儿园辞退。原因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司法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一律不得录用。
这是之前网上吵得沸沸扬扬的幼儿园辞退员工案件,当时有很多人认为李某太过冤屈,认为其已经工作13年,且只是学校的厨师,并未担任老师,应该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能“一刀切”似的剥夺李某的权利。
那么看完今天的案例,你还觉得李某冤屈吗?欢迎在留言区留言评论交流,说出你的观点,我们一起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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