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8日,河南男子杨学奇因盗窃罪服刑期满被释放,谁都不会想到,杨学奇会在1年之内连续强奸16名妇女,犯下惨绝人寰的大案。
2012年5月9日,杨学奇因强奸16人被逮捕,但令人意外的是,除过这14名妇女,杨学奇还在14年前和6年前,分别对两名未成年少女进行强奸,作案时间均在其出狱不久之后。
但即便2次犯罪之后杨学奇再次以其他罪行入狱,杨学奇的这2起罪行也从未被人得知,正是这种“遗漏”,让出狱后的杨学奇决定铤而走险,在一年之内强奸16妇女,甚至包括14名未成年人。
关于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在监狱期间表现良好,可以被提前释放,但这种释放的背后,是在出狱后规定一个考验期,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则会被重新收押。
而杨学奇的这起罪行,恰恰是在假释考验期内进行的,但讽刺的是,这起罪行并没有被发现,杨学奇也再次逃离了法网。
1990年10月30日杨学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7月30日杨学奇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1997年8月23日杨学奇被提前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6月30日。
1998年9月25日晚,还在假释考验期内的杨学奇携带折叠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河南省长葛市薛某家中实施盗窃,见仅有13岁的薛某一人在家,遂持刀威胁薛某,对薛某实施了强奸行为。
杨学奇此时的行为已构成入户盗窃罪和强奸罪,但却因为客观原因,并未接受刑事处罚。
入户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2001年7月19日杨学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监狱表现良好的杨学奇再次提前出狱,却又将魔爪伸向了另一位未成年人。
2006年下半年某日,杨学奇再次携带折叠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河南省长葛市某中学校门口附近,见15岁的马某某一人在校门口等待开门,遂产生强奸马某某的念头,惨无人道的杨学奇遂持刀将马某某挟持到学校的西南角麦田内,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两次强奸了马某某。
2008年5月23日,杨学奇再次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后,随即开启了自己的疯狂犯罪生涯。
1.2011年7月的某个夜晚,杨学奇携带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家属院内,翻墙进入该院后,进入二楼张某(18岁)租住的房间,杨学奇从张某的衣服口袋窃取现金200余元后,欲强奸张某,后因张某惊醒后大声呼喊,致使杨学奇强奸未遂。
实施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属犯罪中止。
杨某因被害人惊醒后大喊大叫,无法实施犯罪行为,属于强奸未遂。
2.2011年9月2日凌晨1点左右,杨学奇携带液压断线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某中学,翻墙入院后用液压断线钳剪断女生宿舍楼一寝室窗户上的钢筋进入室内。
杨学奇在被害人刘某(15岁)床前,乘刘某熟睡之机,用剪刀将其内裤剪破,当刘某惊醒后反抗时,杨学奇持刀威胁刘某,但不想刘某起身跑至宿舍管理员处求救,致杨学奇强奸未遂。
3.2011年12月29日零点左右,杨学奇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某家属院内,用木棍将该家属院二楼魏某某(女,时年17岁)租住的房间门栓拨开,杨学奇进入房间后在魏某某的床前卡扼魏的颈部,并以语言相威胁,强奸魏某某后逃离现场。
4.2012年2月21日凌晨1点左右,杨学奇携带钳子、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一电子厂,翻墙进入院后,用钳子将女工宿舍楼的窗户钢筋剪断,潜入一寝室欲行不轨之事。
因娄某某被惊醒后大声叫喊,杨学奇离开该寝室,但令所有人没想到的是,离开后的杨学奇又潜入该宿舍楼另一寝室,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奸16岁的赵某后离开现场。
就这样,丧心病狂的杨学奇一年之内强奸了16名女性,其中6人既遂,10人未遂。与其他犯罪分子不同,杨学奇的心理素质极其强大,每次在作案后不立即离开,而是转身去了同栋楼的其他寝室。
被查获后的杨学奇主动交代了自己盗窃的事实,已有自首情节,但杨学奇多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极大,已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应该从重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杨学奇死刑立即执行。
讨论这个话题之前,先为大家申明一点,杨学奇为河南的一位农民,两次提前释放均合理合法,并不存在阴谋论,请大家不要以讹传讹。
杨学奇的两次提前释放,让人们对提前释放制度有了重新的认识,有人认为,对于犯罪分子,无论其在监狱表现如何,都应该不予提前释放,犯罪嫌疑人必须为自己的罪行买单。
也有人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不能因为一个杨学奇就剥夺了所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是冤枉一个好人和错放一个坏人之间必须二选一,你会选择哪个呢?
我相信很多人会选择错放一个坏人而不是冤枉一个好人,因此我们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可以在监狱聘请专门的心理咨询师,更加准确地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心理,如果确实有再犯可能性的,应该限制减刑。
那么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留言区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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