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则案例,案例显示浙江某大学一名男生组织社团成员喝酒聚餐,却在醉酒后将一名女同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现性关系,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男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结果出后,很多网友表示不解,强奸罪属于暴力性犯罪,且该男子已经既遂,怎么就能判决缓刑呢?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中涉及的罪行较多,但大概可以概括为两类,即一般刑事犯罪和重大刑事犯罪,毫无疑问强奸罪属于其中的重大刑事犯罪,不仅如此,强奸罪还和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重大刑事犯罪同属刑法分则第四章,很多人因此认为,如此严重的强奸罪不应该被判处缓刑。
这种认知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到了法律中却有失偏驳,比如对于强奸罪中的中止犯和未遂犯就可以判处缓刑,但很明显,本案中的大学男生已经与女同学发生了性关系,并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
其实在实务中,对于强奸既遂,法院非特殊情况确实不得判处缓刑,但却不是以上原因,而是另有其因。
我们先来看一下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比较重要的信息是,三年以下,可以这样认为,只要刑期在三年以上就不能被判处缓刑。
再来看看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无其他情节,强奸罪的最低刑就是三年。
三年以下才可以缓刑,强奸罪起刑就是三年,很明显不属于缓刑的条件,怎么能判处缓刑呢?首先第一步,得将刑期降到三年以下,如何降,请看接下来的分析。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给大家普及一个知识,及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比如强奸罪的量刑幅度是3年至10年,那么从轻处罚的最低从轻标准就是3年,无论你有多少从轻情节,量刑都不能低于三年。
法院判决结果中显示,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有人因此认为,被告人张某被判缓刑是因为其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
很明显这种认知是错误的,无论是取得谅解还是认罪认罚,都属于从轻情节,这些情节,可以让赵某的最低刑期来到三年,但万万不能降到三年以下,自然也不可能适用缓刑。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下刑法中的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下判处刑罚,比如强奸罪的量刑幅度是3年至10年,如果最终是减轻处罚,则最低刑期可以降到3年以下。
综上所述,赵某强奸后能够被判处缓刑,肯定是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那么哪些属于减轻处罚情节呢?一起来看接下来的分析
两者造成的后果虽然一样,但因为中止更能体现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意识,因此中止犯的减轻幅度更大一些。
看完上述10项减轻条件,本案中赵某可能符合的也就有2项,即有自首情节、有立功表现。
个人比较认可的是赵某有自首情节,本案中的赵某和被害女同学为朋友关系,因此在实施强奸之后,不可能逃之夭夭,
我国法律规定,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回到本案中,只要赵某在女同学报警时,在现场等候,就属于法律中的自首,就可以减轻处罚,将刑期减为3年以下,进而被判处缓刑。
当然,以上分析为本人结合法条依据、法律规定推理后所得,并不能代表法院的观点,法院并未公布判处缓刑的具体原因,赵某到底为何被判处缓刑我们不得而知,但根据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相信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
那么你认为呢,大学生赵某强奸女同学,被判处缓刑是否得当,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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