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案例,广西两位农民李华、蒋明因砍伐两株樟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李华、蒋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到灵川县“和尚寺”山场砍伐两株樟树。经鉴定,被采伐的两株樟树为香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华、蒋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两株,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仅砍伐两株樟树,就被判刑两年有余,很多人认为处罚过于严重,在李华、蒋明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可以适度对其从轻处罚。
但处罚从来都是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其中的情节严重,我国法律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特指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或者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的。
本案中,李华、蒋明的行为已经属于情节严重,法院在判刑时也充分考虑了其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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