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我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向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提供伤残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或在规定的临时工伤补助金期间内死亡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认定之日起10日内向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
一、工伤保险垫付伤残赔偿金吗
工伤保险基金不得直接垫付伤残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赔偿金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按期支付。如果单位无故拖延或拒不支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单位垫付伤残赔偿金后可否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垫付工伤职工伤残赔偿金后,可以在发生工伤保险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后可否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伤残赔偿金
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后,不能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伤残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应当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单位不申请或拖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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