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三)不满六个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有:
1、合同期满后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证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3、严重违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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