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工作岗位发生实质性变化,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法律分析: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即便是工作岗位发生实质性变化,也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四)劳动合同法禁止设定变相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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