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给当事人带来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不可避免,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本文将聚焦于工伤医疗费和赔偿费的承担主体,帮助读者厘清相关问题。
一、工伤医疗费和赔偿费都是单位出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因工受伤、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支付下列费用:
1. 医疗费,包括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医院伙食标准支付。
3. 康复补助金,根据职工伤残等级和康复情况支付。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职工伤残等级和年龄支付一次性费用。
5. 伤残津贴,根据职工伤残等级和工资收入支付。
6. 劳动能力鉴定费。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当及时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并保留好发票等相关凭证,作为工伤医疗费报销的凭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不得拖延或拒付。
二、工伤职工可医疗费可否自行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工伤医疗费可由工伤职工垫付:
1.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的。
2. 依法应由第三人赔偿的工伤医疗费,对第三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劳动仲裁的。
3. 其他依法可以由职工本人垫付工伤医疗费的情形。
职工垫付工伤医疗费后,凭工伤医疗费票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向用人单位报销工伤医疗费。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职工垫付工伤医疗费票据、证明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垫付费用。
三、工伤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所需治疗工伤医疗费用,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和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工伤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而异。在工伤事故发生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在工伤事故发生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再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再根据当地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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