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保障因工致残或死亡的职工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下,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津贴、护理费用等多项赔偿。而山东工伤可以双赔偿的说法是否属实呢?本文将深入解析这一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一、山东工伤可以双赔偿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以下赔偿:
1. 医药费:包括因工伤而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康复费等费用。
2. 误工费:因工伤暂时无法工作期间的工资损失。
3. 伤残津贴:因工伤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
4. 护理费:因工伤致残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相应的护理费。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 死亡丧葬补助金:因工伤死亡的,享受相应的死亡丧葬补助金。
8. 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伤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相应的抚恤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赔偿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偿。不存在山东工伤可以双赔偿的说法。
二、山东工伤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和劳动赔偿吗?
在山东省,工伤职工如果同时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赔偿条件,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劳动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赔偿,包括误工费、医杂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三、山东工伤可以获得劳动仲裁和诉讼赔偿吗?
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工伤职工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常见的赔偿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山东工伤职工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不存在山东工伤可以双赔偿的说法。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劳动赔偿。工伤职工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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