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如果已经过户,则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二、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依照合同约定的情形。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房屋买卖合同就不能随意解除,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届满,买受人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的房款;卖方违反约定拖延过户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的房款。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过户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未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如果卖方违反约定拖延过户,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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