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浙江省高院对许国利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二审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对许国利的死刑判决。在本次审判中,许国利作无罪辩护,其辩护人提出许国利在侦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有罪供述内容真实性存疑。法庭认为,许国利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庭前会议、一审庭审等诉讼环节,面对不同的办案人员,特别是在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明确告知其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自愿做出稳定有罪供述,应予采信。二审法院为什么采信了许国利的有罪供述呢?这不得不聊聊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报道中我们看到许国利及其辩护人只是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是否进行了非法证据排除不得而知。一般情况对证据真实性不认可的都会采取非法证据排除来否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项规则,这项规则最初产生于美国,大家可能听过一个美国著名司法案例,辛普森杀人案。辛普森本被指控为一级谋杀罪,但由于警方在收集证据时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证据失效,最终辛普森被无罪获释。随着刑事诉讼中对保障人权思想的深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越来越多的受到我国的重视和采用。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
要了解非法证据排除,首先我们应该先知道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顾名思义,是指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比如说如果警方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强迫他人证实自己有罪,那么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便属于非法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根据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那么应当予以认定为非法证据被排除。
(一)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除此之外,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证据范围已经扩大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在我国,只要对证人、被害人采取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由等方法,即使该行为没有直接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益,上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要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正所谓有规则就有例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是指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形或可以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情况。刑事案件中,无论是侦查期间、还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案件情况都会比较复杂多变,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不能一概而论。
虽然说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也有两个例外情况。
(一)在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之后收集的重复性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有关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据上,我们可以得知,在许国利案件当中,即使许国利在侦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有罪供述内容真实性存疑。但因为许国利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庭前会议、一审庭审等诉讼环节,面对不同的办案人员,特别是在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明确告知其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自愿做出稳定有罪供述,那么这是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法院的判决也是完全正确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程序正义,证据是法律程序的灵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于每一件刑事案件的结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司法正义也将不断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