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权异议

当出现有房屋买卖纠纷的时候,是需要去进行处理的,这一般都是较大财产的处理。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房屋买卖纠纷管辖

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权异议

1、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推行和实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得到了统一的解决方法。根据法律的规定,涉及到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房屋租赁以及工程建设的合同纠纷的,都需要按照不动产的纠纷来确定管辖。如果发生纠纷的不动产已经进行登记的,那么就可以以不动记登记的登记簿所记载的地方作为不动产所在地;如果动产没有进行登记的,那么就要以不动产实际的所在地作为不动产所在地。

2、当事人约定管辖。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书面协议当中对于发生纠纷的管辖是可以进行约定的,但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个约定的内容不能够违反法律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在约定管辖法院的时侯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要通过书面的形式详细的表达出来;

(2)约定的管辖法院也必须要在限定的范围之内。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可以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于其管辖级别和其专属管辖的范围。

最后简单说下关于合同纠纷是如何产生的问题。

合同应该是由双方的当事人共同的协商而得出的结果,所以双方的当事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那么双方的当事人就应该按照合同协商的内容履行义务。当然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是其他的原因导致一方或者双方的当事人都不能履行合约上的义务导致造成合同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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