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刚满 18 岁,高考填报志愿时,大嫂刘翠突然抢走志愿表,填报了刘强不喜欢的师范专业,刘强与大嫂发生争执后,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刘强父母带着刘翠找到刘强,刘强坚决不同意就读师范专业,并表示要与大嫂断绝关系。刘强父母劝说无效,只得将刘翠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刘强的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翠赔偿刘强精神损失费 5000 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刘翠的行为侵犯了刘强的受教育权和人格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受教育权。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利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本案中,刘翠擅自修改刘强的志愿表,剥夺了刘强的受教育权,并且造成了刘强精神上的损害,侵犯了刘强的人格权。法院判决刘翠赔偿刘强的精神损失费,是对刘翠侵权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刘强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11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建议:
刘翠的行为侵犯了刘强的合法权益,刘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刘强父母可以帮助刘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翠赔偿刘强的精神损失费。在诉讼过程中,刘强及其父母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刘翠的侵权行为以及刘强遭受的精神损害。法院会根据刘强的实际损失和刘翠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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