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进行合同签订之后,一般合同上都是会对可能发生的违约事情去进行约定。下面问法智选来与大家介绍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
实践中特别需要重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按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本身存在两种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违约。具体属于哪种,取决于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把握妥当否。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一般是指一方缔约之后财产状况恶化,有难以对待给付的危险。至于恶化到何种程度,各国立法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以支付不能及准支付不能为限。例如,瑞士债务关系法第83条限定为“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之支付不能,尤其破产或扣押无效果,而因此财产之恶化至他方之请求权濒于危殆时。”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限定为“买受人破产或陷于支付不能状态,至出卖人濒于失去价金之急迫危险时”。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对待给付请求权因相对人的财产状况根本恶化而濒f危殆为限。德国民法采取这种观点。我国民法典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扩大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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