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规定中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债权的转让,是需要跟第三人对接的,同时也是需要对债务人告知一声。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中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的规定中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自身的利益,受让人应当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且已经支付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受让人将陷入更多的官司中,而过多的诉讼对受让人来说风险太大。

因此,将很少有受让人愿意接受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制度将仅仅是制度,而不会被市场所采纳,况且在受让债权后,受让人已经具有了债权人的资格,因此,应当认可受让人在原债权人不进行“通知”的情况下,自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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