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传闻证据的定义应当包含这样三层意思:
第一,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如点头,打手势),无意识的行为不在此列。
第二,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原作出意思者并没有出庭。
第三,提出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容为真。
传闻证据包括两种形式,三大类。
两种形式包括:
(1)证明人并非就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而仅就他人在审判所作的陈述,代为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
(2)证明人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的陈述书和证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项所作出的转述。
三大类具体而言指: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3)警察或检查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的书面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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