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传闻证据”,与“原始证据”相对称。指从间接的、派生来源传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分类之一。凡是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下的事实材料,都属于传来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物证的复制件,书证的副本、抄本、节录本,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等。
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比,由于经过多次传递的环节,其可靠性较差。在英美证据法上,传来证据—般属不可接受证据,只有在因传讯困难或不可能,除在审判庭陈述外别无他法取证时,传来证据作为例外才可作为证据使用。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是否来自直接感知只是在法官评估证据的价值时才考虑的问题,所以传来证据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在中国的诉讼实践中可以通过传来证据查核原始证据,因而一般并不排斥使用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在查明案情中的作用不容忽视:(1)可借以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2)可借以检验原始证据真实可靠程度;(3)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或取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代替原始证据。必要时,经查证实的传来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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