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即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精神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只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该文件精神,职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和职工按照比例共同承担缴纳职业年金,总的缴费比例为12%,其中用人单位承担8%,职工个人承担4%,缴费基数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的缴费基数完全一致。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缴纳,个人按照本人实际工资进行缴纳,由用人单位在本人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方式和缴纳五险一金的方式是完全一致的。
法律依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 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职业年金计划受托和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职业年金计划名称、登记号及投资组合代码,按规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