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广东省连州市25岁的丽丽,向人民法院控告湖北男子小何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
丽丽与小何均为连州市某健身房的会员,事发之前,二人素未谋面。
2021年1月4日凌晨,丽丽在健身房健身后进入女浴室沐浴,在沐浴的过程中发现自己被小何在外窥视。
丽丽发现后,立即大声呼叫,小何被迫离开。走出浴室的丽丽立即找到健身房的前台和经理,要求二人报警处理。民警到来后,将冲动的小何行政拘留。
1月5日,丽丽与小何在北湖派出所内写下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何对健身房窥视丽丽一事进行道歉,并赔偿丽丽1万元精神损失费,于1月13日之前支付。
为防止事后追究,小丽也出具了一份《谅解书》给小何,谅解书中小丽接受小何的道歉,并自愿谅解小何。
签订谅解书后,丽丽多次催促小何履行协议内容,小何均置之不理。
1月18日,丽丽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何履行协议内容,并支付10000元的利息损失。
2021年3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丽丽到庭参加诉讼,小何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何在健身房窥视丽丽沐浴,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丽丽的隐私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在派出所内写下协议书和谅解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全面履行其义务。
小何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小何在事后辩称,法院邮寄的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已经收到,因在湖南找工作,所以未来开庭。
自己是进错厕所,并不是故意要偷看,自己与丽丽并不认识,这是自己第二次来健身房。
自己在派出所一直向丽丽道歉,丽丽要求赔偿3万元,之后经过协商,自己在派出所内被关了24小时,迫于无奈才同意赔偿丽丽1万元。
自己只同意给2000元至3000元,10000元是敲诈勒索的,并不同意给。
法院认为小何的辩解缺乏证据、于法无据,最终未予采纳。
小何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最终判决小何赔偿丽丽1万元及利息损失,并在10日之内履行完毕。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对未到庭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隐私权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得肆意侵犯,年轻的小何因为一时冲动侵犯了她人的隐私权,虽未构成犯罪,但也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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