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82条并不是什么犯罪的罪名,而是对于假释的程序方面作出的规定。其中明确的规定的,对于犯罪分子所采取假设这样的一种措施,应当是按照《刑法》第79条当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不能够假释。
《刑法》第82条是什么罪?
《刑法》第82条并不是什么犯罪的罪名,而是对于假释的程序方面作出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拓展资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最新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
(五)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六)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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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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