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刑事案件并不是必须所有人一起判刑,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是根据在共同犯罪当中所起到的不同的地位和不同的作用分别来进行处罚的,比如说根据法律当中的规定,共同犯罪当中就包括有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多人刑事案件必须所有人一起判刑吗?
多人刑事案件并不是必须所有人一起判刑,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分别处罚,法院根据以下原则就行判决,主要是从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来进行量刑: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院一般对行为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犯罪后果达到特别严重标准的,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若是单位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则除了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还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本罪个人犯相应的刑罚。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害对象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领域和要害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埋的人机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国家对计算机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在国家事务管理、国防、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都广泛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民航、电力、铁路、银行或者其他经济管理、政府办公、军事指挥控制、科研等领域。国家的重要部门都普遍建立了本部门、本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被非法侵入,就可能导致其中的重要数据遭受破坏或者某些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不但系统内可能产生灾难性的连锁反应,还会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这种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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