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北村,身份证号:130130198511023327
被告:李,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东庄村,身份证号:130130199005012750。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2、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
3、依法判决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3日生育一子李泽,2013年11月1日生育一女李珂。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并生育子女,导致婚后夫妻感情基础不好,加上双方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不同,没有共同语言,在日常生活中交流较少,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在2019年7月25日,因家庭琐事,原告被被告和被告父亲殴打致头部受伤,后请求他人报警才得以解脱。在公安局原告头晕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一家不闻不问,甚至关机不予理睬,等原告家人来之后,原告才得以看病治疗。后原告回父母家居住生活,和被告分居至今已两年有余。由于被告无家庭责任感,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原告曾在2020年 月 日起诉被告离婚,后在年月日撤回起诉,现时隔半年之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无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