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1日20时许,刘某2(另案处理)与赵某某(尚未归案)在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金水街刘某1经营的某某生鲜水果店内因挑拣水果问题与刘某1产生冲突,后赵某某在店内电话纠集刘某3(另案处理),刘某3纠集被告人刘某伟、张某(另案处理)、闫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前往某某生鲜店。
被告人刘某伟进入店内后积极参与斗殴,其伙同张某、刘某2及赵某某,将被害人刘某1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1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睑挫伤、左眼球顿挫伤、左结膜下出血、+1根折、右膝前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胫骨结节骨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赔偿了被害人刘某1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伟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伟曾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
【微法简评】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且同时符合聚众斗殴条件时,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而如果造成重伤或死亡,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杀人罪论处。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