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低调整的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害怕对方不能够认真履行合同里的内容,就会与对方协商一致在合同里约定违约金。那么违约金过低调整的法律依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问法智选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违约金过低

违约金过低调整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五)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六)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七)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八)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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