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损害他人的物品或者财产的时候,是要进行赔偿的。那么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问法智选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一)民法学理解释
民法学理权威解释认为,在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能小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即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再主张损害赔偿,因此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并用。应当注意的是,在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由于其本身约定了损失赔偿,故此,守约方不能再另行主张损害赔偿。(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五版),第660页。)
(二)法工委民法典释义中观点
法工委在民法典释义中认为,《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此时并非允许当事人在违约金之外另行主张赔偿损失,增加违约金后,债权人无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根据法工委释义中的上述观点,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时,守约方只能通过请求调整增加违约金的方式弥补其尚未补偿的损失,不能就不足的部分另行请求赔偿损失,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主张。
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又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其本意,应是指通过调整增加违约金之后,已经填平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此时由于违约金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在已经完全补偿守约方损失后,其再另行主张赔偿损失,有违违约金的补偿性性质及公平原则,故此,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请。
如果增加后的违约金并未完全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主张赔偿损失。当然,该种情形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不会发生,守约方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在其因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而主张增加的,其根本不会以低于实际损失的数额提出请求,增加的违约金数额至少会填平实际损失。
(三)最高法院关于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
关于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同时主张或者择其一主张的问题,最高法院在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原则上在出现违约行为时,依据两个请求权指向的利益是否同一来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而言,如果指向利益并非同一,债权人可以同时主张;如果指向的利益是同一的,则不能同时主张,此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二者不得并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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