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对于破产的企业的话肯定是需要第一时间成立清算小组对企业的财产情况以及债务情况的话做一定清算工作的,所以队对于企业的债权人的话也是有一定的程序,需要开相关的债权人会议的。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根据《破产法》第13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包括三种:

1、普通债权人。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他们依法都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比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他们可以是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没有表决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后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才有表决权。

3、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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