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允许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那么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问法智选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内容,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8日被告与案外人XX工业园签订《厂房出售合同》,获得案外人土地及厂房50年的使用权,被告履行了其中200万元的转让款,余160万双方起争议被告未支付。2017年8月原告起诉被告,称获得案外人160万元的债权转让。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的对公账户。如果原告胜诉,被告面临破产。原告查封被告账户的行为已经对被告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法院最终认定《厂房出售合同》无效,《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原告的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厂房出售合同》是否有效,《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立即分析法律关系,本案有两个关键材料《债权转让协议》、《厂房出售合同》,但后者显然是前者的基础法律关系。代理律师马上意识到《厂房出售合同》可能是一份无效的合同,如果《厂房出售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协议》自然就无效。有了这样的预判,代理律师很快确定了案件代理思路,即重点查清涉案土地的法律性质。根据当事人的描述,作为《厂房出售合同》出卖方的主体的法律地位也存疑。代理工作的前期重点就成了调查取证,从法律申请来调查令后,代理律师多次至涉案土地所在地的资源分所调取原始档案以确定涉案土地的性质,确认了涉案土地属于农用地。为了核实《厂房出售合同》出卖方工业园的主体法律性质,代理人去了民政局、市场监督局、区政府分管工业园的办公室,区政府的回答是没有该工业园的备案信息,没有法人证明,市场监督局的反馈是没有该工业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也就是《厂房出售合同》出卖方目前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主体地位。问题的关键是农用地怎么能用来建厂房呢?!庭审中被告也收到国土资源局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了罚款,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案件结果概述:
法院认为,被告XXX公司与连云港XX工业园管委会签订的《厂房出售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末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厂房出售合同》无效,连云港XX工业园管委会与原告姜X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亦为无效,被告XXX公司不应向姜XX支付165万元。原告姜XX要求被告XXX公司支付16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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