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债权债务关系而言,很多时候双方产生纠纷往往会涉及到诉讼问题。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对担保权有无影响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主债务诉讼时效对担保权有无影响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对留置权的影响
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可以分为占有型担保物权和非占有型担保物权,后者是指不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继续使用、收益担保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前者为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因留置物处于债权人的占有之下,不妨害债权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同时也不危害担保交易秩序的稳定性。故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请求不应被支持,但其可以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对质权的影响
质权分两种。一种是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不需要转移物的占有),例如无纸质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帐款质权等,当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参照适用抵押权的规定,债权人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将不会受到法院保护。
另一种是动产质权以及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需要转移物的占有),例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当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参照适用留置权的规定,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担保物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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