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犯罪主体来区分犯罪种类,可以将其分为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下面问答智选来与大家介绍单位犯罪自首认定,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单位犯罪自首](/uploadfile/202206/556817729887e13.jpg)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关于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修订后的刑法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多见。因此,如何认定单位的自首,实践中掌握不一。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自首与自然人犯罪的自首一样,必须同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但是单位的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在认定上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人,而应根据单位的实际加以认定。
(一)单位的“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归案的一种形式,是相对被动归案而言的。是否自动投案,是自首得以成立的必要要件之一。
1、单位的自动投案与被动归案。
区分主动投案与被动归案的关键是看其归案的形式是否因犯罪被传讯或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因而区分单位的自动投案与被动归案的标准也就是看单位的归案是不是因犯罪被传讯或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如果单位不是因犯罪被传讯或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归的案,而是在犯罪后,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承认实施了犯罪,并愿意置于所投机关的控制之下,则属自动投案;如果单位是因犯罪被传讯或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归的案,则单位就不存在自动投案了,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成立自首,只能是就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即其他犯罪而成立特殊自首。
2、谁能代表单位投案。
前面已谈到,单位的法律人格是拟制的,其意志机构可以变更,因此正确认定单位投案,还要看投案者能否代表单位的意志,即能否代表单位投案。
(1)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投案。单位的犯罪意志是由其决策者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在单位决定并实施犯罪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是单位意志的代表者,因此他们的自动投案,完全能代表单位投案,因而应认定是单位自动投案。
(2)单位变更的投案。单位变更涉及犯罪后自动投案问题主要是在单位决策机构的变更方面,其他如经营范围、场所等的变更,不涉及单位的自首问题。单位实施犯罪后,决策机构变更的,因为由于单位的法律人格是独立于其组成人员的,决策机构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其法律人格的变更,更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消灭,因此单位实施犯罪以后,决策机构变更的,变更后的决策机构的自动投案,即应认定为单位自动投案。这里强调的必须是变更后的单位决策机构投案,才能视为单位自动投案。因为只有单位的决策机构才能代表单位。
(二)单位的“如实供述罪行”
成立自首,除犯罪后自动投案外,同时还必须如实供述罪行,这是成立自首的又一必要要件。
自然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人实事求是的、彻底的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那么单位如实供述罪行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如果由原决定实施犯罪的决策机构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投案的,其如实供述罪行应是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将全部单位犯罪的事实交代清楚,才成立如实供述。如果由变更后的单位决策机构投案的,由于存在对犯罪决策和实施过程不完全了解的可能,因而此时不必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更不必要要求彻底、全面的供述所有的犯罪情节,只要投案者承认单位实施了某种犯罪即可视为是如实供述罪行。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单位犯罪自首认定问题的详细解答,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我们要遵守法律秩序。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本网站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