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现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责任方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给受害方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偿。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年限怎么算的问题,下面问法智选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年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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