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根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30日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冷静思考,促进感情和好。
如果在30日冷静期内,夫妻一方将离婚登记材料遗失,可能会影响离婚手续的办理。那么,离婚冷静期的材料丢了怎么办?
一、离婚冷静期的材料丢了怎么办
如果离婚冷静期的材料丢失,当事人应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报告。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 申请补发:如果材料可以补发,如证件复印件、婚姻登记证复印件等,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2. 打印备案:如果材料不能补发,如结婚证原件,婚姻登记机关会打印一份备案材料,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3. 出具证明:如果材料无法补发或打印备案,婚姻登记机关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材料丢失的情况。
当事人持补发的材料、打印的备案材料或证明,即可继续办理离婚手续。
二、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拒不配合怎么办
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夫妻一方拒不配合,如不撤回离婚申请、不办理相关手续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离婚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三、离婚冷静期内和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吗
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夫妻双方和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撤回申请后,离婚手续将终止。
离婚冷静期的材料丢失虽然会给离婚手续带来一定影响,但当事人可以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打印备案或出具证明等措施来解决。如果在冷静期内夫妻一方拒不配合或和好,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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