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广义上的产品责任还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产品责任最早产生于英国法。在现代国家,产品责任越来越向侵权责任发展。20世纪,在“保护消费者”和“消费者主权”思想的影响下,各国逐渐采取加强保消费者的措施,从而使产品责任出现了严格化趋势。主要表现为:(1)适用过错推定原则。(2))适用法定担保责任。(3)适用严格责任。中国对产品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体制。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和最终责任。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但是他对消费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销售者的最终责任和运输者、仓储者和供货人的最终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包括:(1)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其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2)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因原材料或配件存在缺陷或装配成成品时出现错误,使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3)经营缺陷,是指产品上没有必要和适当的警示与说明。第二,必须发生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財产损害,第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的证明较为特殊。首先,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的主体为被告,被告需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而且,在部分案件中,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大于50%,即可证明因果关系成立。其次,证明方法的特殊性。因为产品责任涉及到科技因素,因此采用的证明方法很特殊,如社会流行病学统计方法、间接反证方法等。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有: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投入流通是指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租卖、抵押、质押等。第二,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不存在缺陷。但如果缺陷是因为仓储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所致,该缺陷产品所致的损害,制造者应当先行赔偿,然后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或销售者追偿。第三,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如果日后因为科技进步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也不成立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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