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指在我国县(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的审判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级的审判机关。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另设书记员、法医、司法警察若干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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