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违抗作战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等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与作战命令发布者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军职人员。也就是说命令发布者为上级,命令承受者为下级。这种上下级关系的确立,主要是通过正式的任职、授权命令,特情况下,还可以根据某些条令、条例确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12条规定:“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恼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经正式任职的上级和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军官“代理”人,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作战命令,因此,在违抗命令的行为人与该命令的发布人之间,行政职务上必须有隶属关系,行为人有义务执行该命令。这种隶属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隶属关系,即违抗命令的行为人是下达命令的首长的直接部属,也可以是越级的隶属关系,即违抗命令的行为人是下达命令的首长的下级部属。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作战指挥秩序要求全体参战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执行命令,是我军克敌制胜、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尤其是在现代争条件下诸兵种协同作战,参战人员众多,武器装备繁杂,战机千变万化,更要求每一名参战人员务必严格执行命令。为此,《内务条令》12条专门把“服从命令”、“坚决完成任务”规定为军人誓言的重要内容;第59条规定“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第60条规定“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战时违抗命令的行为,使得首长的指挥意图无法实现,导致作战指挥失灵,妨害部队的统一行为,将给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上级关于作战问题的命令,却故意予以违抗。其动机,有的是贪生怕死,有的是为了保存自己的实力,还有的是对上级不满,以违抗命令发泄私愤,也有的是基于狭隘的杀敌复仇心理,不顾全大局、轻举妄动等。不论具体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战场情况是复杂多变的,果军人在执行命令中,发现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命令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原封不动地执行该命令会造成严重后果,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根据《内务条令》的规定,部属根据首长和上级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这种情况虽然部属没有执行原命令,但不能认定其有违抗命令的主观故意。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战时违抗作战命令,并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鉴于平时违抗命令与战时违抗命令的危害程度有重大区别,且平时违抗命令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容易被预见的控制,因此不宜将平时违抗命令的行为与战时违抗命令的行为同等看待,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条规定违抗命令的行为只要发生在战时即可构成犯罪。在和平时期违抗上级某项命令,一般按军纪处理,不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不是故意违抗作战命令,而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行为人不能完成战斗任务的,或是执行错误命令而导致战斗失利的,或者违抗的是上级与作战无关的指示的,不构成违抗作战命令罪。
此罪与彼罪
区分违抗作战命令罪与阻碍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违抗作战命令的行为,有时与阻碍指挥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侵害的对象是上级首长或者指挥人员的命令、指示,者侵害的对象则是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本身。
2.前者一般由不作为的行为构成,后者则是一种积极作为的犯罪行为。
3.前者只要有不执行命令的消极行为,并且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即构成犯罪,后者则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
4.前者只能发生在战时,后者既可发生在战时,又可以发生在平时。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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