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侦查。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的。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1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刑法相对第236条第3款第三项的解释。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念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
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本罪与违法拘捕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区别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二、本罪的一罪与数罪。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和竞合。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通常表现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行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因而死亡、受伤等。对于在非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情况,应当注意,刑法第238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一方面对于这种情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伤残、死亡”。这里的“伤残”不包括轻伤,而是指重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种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只不过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形成牵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证人拘禁,在此过程中又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在拘禁他人行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I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暴力、威肋方法”外,暴力、威胁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必备的行为方法条件。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例如殴打、捆绑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以捆绑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务的案件发生。这实际上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是,刑法对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设置基本相同,这就涉及到究竟应以哪个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以妨公务罪定罪处罚,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行为的整体性质和本质特征。当然,如果在非法拘禁妨害公务中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为本条对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了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过,如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则对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再以非法拘禁或妨害公务罪定性)。
3.本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竟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问题,在表现上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务罪的情况。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自由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为“告诉的才处理”,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定。当两罪名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竟合关系时,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分析:(1)如果以非1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小宜追究被告入的刑事责任。由于刑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1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弓1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属于‘告诉的才处理“范围。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刑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刑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刑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第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本罪,致人重伤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致人死亡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
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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