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5) 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亦可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一切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所谓国家保密制度,是指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措施所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范围以及有关制度的总称。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关于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请参见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释解。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一般是因为疏忽大意、作马虎、玩忽职守、违反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章制度等造成,如将保密文件不按规定放置而让他人看见,不认真保管致使丢失等,但也不排除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9月5日通过并于1989年5月日施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务院1990年4月25日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如果没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而是让应当知道的人知悉或依法公开,自然不可能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所谓过失泄露,是指过失地使国家秘密让不该知道的人知道,既包括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的人知悉,包括使国家秘密超过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对于后者,如果能够证明接触者并不知悉国家秘密的内容,则小鵑以卒罪治罪。至于过失泄露的具体方式可多种多既可以是口头过失泄露,又可以是书面过失泄露;既可以当众过失泄露,又可以单个过失泄露甚至不当面过失泄露;既可以交付原物的方式过失泄露,又可以采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印等方式过失泄露;等等,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让不该知道的人知道或者接触了国家秘密,即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
1.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加以过失泄露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之应依照其中的一罪从重处罚。由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因此,置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重论处。
2.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以特别法条规定的军人过失露军事秘密罪治罪。非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仍是本罪,而不是后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本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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