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上产生的政治组织形式。在原始社会,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使交换和私人占有成为可能,并逐步产生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开始分裂为不同阶级。阶级矛盾逐渐加深并发展至不可调和。这种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把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阶级统治合法化、固定化。因此,国家从起源看,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的政权掌握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手里,所以国家性质是由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的,并在根本上为经济基础所决定。在阶级矛盾尖锐对立的社会,国家的阶级本质表现较为明显,而在阶级矛盾冲突缓和时期,国家的阶级本质并不突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阶级或阶层矛盾的解决方式逐渐趋向平和,暴力手段沟使用趋向减少。这是人类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职能变迁的信号。国家的阶级统治尤其是镇压职能将逐渐减弱,而社会公共职能将逐渐加强。这也是阶级逐渐趋向消亡的规律所决定的。随着民主、人权+法治的深人人心及制度改革和自我完善的进程,国家将逐渐从少数特权阶级的工具向全体国民的工具转化。尽管这—过程是漫长的,不时会有向后的巨大倒退,但大趋势不可逆转。而真正全民所有的国家正是马克思主义所说国家终要消亡的必经之路和前兆。国家的基本特征主要有:按地域组织其国民。一定的领土和一定的国民是国家的两大基本要素。没有领土或者没有国民的国家是不存在的。这里的领土和国民是为国际法所认可的合法领土及国民,并不包括非法侵占的土地和强迫奴役的别国人民。在特定历史时期,—个国家可能出现全部领土及国民均被别国非法控制的情况,但它仍然是一个国家,不因失去对领土和国民的实际控制而消亡。
(2)特殊公共权力的建立。凌驾于所有社会公共权力之上的国家权力(一种特殊公共权力)的建立和有效行使,是所有国家的共同特点。构成这种权力的要素不仅包括行使权力的人,还包括其他物质附属物如强制机关。这种特殊公共权力的建立标志是政府的建立和有效施政。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行使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当然政府与国家存在着根本区别。政府的更替并不必然导致国家的灭亡和转型。不同性质的政府可以行使相同的国家职能,代表同一个国家及其国民。政府的更替不能作为变更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理由。
(3)具有相对独立的民族或文化。—个独立国家区别于其他独立国家的—个重要特点是具有不同于别国的独立民族或文化。这一点在殖民地国家的的自决权方面表现尤为明显。殖民地在独立前,无论领土、国民、政府均处于宗主国的附庸地位,但其不同于宗主国的独立民族和独立文化则是殖民地可以通过行使自决权获得独立的关键所在。也正是民族及文化的独立性决定了固有领土、人民的归属及政府的性质和治权来源。
(4)为国际社会和国际法所承认。一个国家的独立性依赖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认同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和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其独立资格只有为国际社会和国际法所承认,才能完备。否则,它将难以存在于国际大家庭,也无法参与只有独立主权国家才能参与的国际事务,不能与别国建立正常的平等关系。但是国家的存在也具一定的客观性,不因人的意志转移而转移。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领土、一定国民,政府实施有效统治,具有民族或文化独立性的国家,并不因国际社会或同时代的国际法的不承认或不接纳,而丧失其国家地位。因为这种承认从本质上讲是由人的意志左右的,而国家的客观实在性是不以任何人(包括国际社会)的意志为转移的。尊重客观现实是国际承认的基础,离开这一基础势必导致干涉别国内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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