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权是什么意思?
公民依法定罢免程序解除不称职的民意代表或公职人员职务的权利。公民对民意代表的罢免最早出现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罢免人民代表的权利作了充分肯定。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9条重申了1954年宪法的上述规定。19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明确了选民对人民代表的罢免权,即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本单位选出的代表。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5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