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代履行”。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义务人支付。例如,拆除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可先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义务人支付费用。
代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代执行的义务—般是作为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对不作为义务,如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执行,就不能适用代执行。而且该作为义务还必须可由他人代为履行,有些针对特定人的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有些针对特定人的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则不能适用代执行,如服兵役。(2)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故意不履行义务。(3)代执行的他人既可以是执行机关和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执行机关自身。如中国森林虫害防治条例规定:被责令限期根除病虫害者不除洽的,森林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4)执行结束后,由义务人支付代执行所发生的费用。代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告诫、代执行、征收费用。告诫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规定—个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在告诫所设定的期限内,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实际不能履行时,始得代执行。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形势紧迫,也可不经预先告诫和不待期限届满,立即代为执行,这种情况又称“即时代执行”。代执行完毕后,由执行机关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执行费用以代执行的实际支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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