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行政机关或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方及相关的当事人都不能否定或推翻该行政行为,都必须视该行政行为为有效。
公定力的表现:
(1)公定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及申诉期间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因为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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