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别称。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称宪法为根本法,也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把宪法称为基本法。例如,1949年5月8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协商议会通过的宪法,就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基本法在中国 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涉及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重要问的法律,而不是指宪法。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国基本法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它们都是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从香港、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全国人民特别是香港、澳门同胞的关心和参与下,经过起草委员会分别历时四年多的努力而完成的产物。两个基本法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它们把维护中国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紧密结合起来,是两部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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