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公认的一条国际法原则,并已被许多引渡条约所应用。即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个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后来,在欧洲国家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这样,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渐成为欧洲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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