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通过司法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使债权人得以就船舶变卖所得价款依法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海商法实践中可以得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有限制的物权。其特征如下:(1)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事人不能约定,并非一切债权都能产生船舶优先权,某—债权能否产生优先权,全在于该国法律或者该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2)它不仅比一般债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且还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受偿。(3)船舶优先权依附于船舶之上,并且随船而行,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船舶灭失,优先权也随之灭失。但是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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