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社团法人而言的另—种私法人,它指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为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的基础在于财产。例如,各种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研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都是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在古罗马法中,有财团法人的迹象出现,当时可列为财团的团体有三类,即寺院、慈善团体以及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它们后来随着法人的出现而成为团体法人。
团体法人之出现始于13世纪的日耳曼法中。当时,随着人们捐助财产的增加,教会决定将此种捐助财产予以单独设置,并赋予它一种抽象的人格即法律人格(捐赠法人)。但此时,财产之捐助人不能决定捐助财产之用途,此种权利由教会来行使,不受捐助人意志的限制。到其后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捐助者的意志在决定捐助财产的用途中的作用得到强化。此时,捐助事业的范围亦从慈善事业拓展到文化教育事业,捐助财产趁势独立为财团法人。此后,凡设立财团法人,无须教会认可,仅需国家许可,并受国家监管。同时,財团对捐助财产之使用等由捐助人自由决定。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财团法人的产生。
在现代社会,财团法人这一概念仅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使用。
中国法律并没有使用财团法人这一概念。财团法人的特征在于:(1)成立的基础在于财产而非社员人;(2)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并不因此而成为财团之设立人;(3)财团法人不设社员大会,而仅设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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