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员工实在是不愿意缴纳保险,那么就给员工发出办理社保的催办单,让员工签字,人力资源部留存一份,如果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相关办理社保的资料,那么就是因为员工自己的原因造成公司不能正常的为员工缴纳社保,以后一旦出现争议,人力可以将催办单作为证据,主张是员工的原因不能缴纳社保。或是让他写一份不愿意缴纳保险的声明书。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的话,得为他补交社保。2、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的相关性规定,在职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必须是代扣代缴,而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也不能让员工自行缴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