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离婚时一般不分割,因为婚前财产依法归一方个人所有;夫妻双方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婚后房屋产权变更为夫妻的,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协商平等分割。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者部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第一百零六十三条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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