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儿童6岁离婚判给有利于儿童成长的一方,可优先考虑以下情况:
1、因其他原因进行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不利;
3、没有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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