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公房离婚的判决如下:婚前夫妻任何一方租用的公房,登记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人一半。
2、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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