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是否可以要回彩礼,应当分情况讨论,而分情况的基础是双方是否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一、如果双方只是举办了事实上的婚礼仅是举办了事实上的婚礼,但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此时双方其实并不是法定上的夫妻关系,而彩礼在法律性质上可以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赠与条件是双方成为合法的夫妻。如果双方仅是办理了事实婚礼,并没有在法律上形成夫妻关系,那么此时等于给付彩礼这一赠与行为的条件并没有满足,因此作为彩礼给付方的配偶或配偶的父母,是可以主张撤销该赠与的,从而达到要回彩礼的目的。但此时双方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其实在本质上并不是离婚。
二、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此时双方已经在法律上形成了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此时如果离婚,希望满足以下条件之中的一个,才可以将所给付的彩礼要回来。
第一,双方虽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在结婚之后没有共同生活,那么此时若给付彩礼一方提起离婚,该方式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因为彩礼的给付不仅仅是让双方在法律上登记结婚,而是要在法律和事实上都形成夫妻关系。如果一方因为个人原因而没有和另一即给付彩礼一方共同生活,那么此时给付彩条件并没有完全地达成,此时是可以要求撤销给付彩礼的赠与行为,而要求对方进行返还的。
第二,如果因为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给付彩礼一方的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此时也是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将彩礼要回来的。这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有一脉相承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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