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面的法条我们可以看出:
一、男方在婚前与别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发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在原则上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仅为男方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女方再婚在婚后进行追认该钱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男方该债务系其个人债务,女方在起诉离婚后,是不需要承担这个债务的。
二、男方在婚前与别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发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如果女方在婚后进行了追认,住院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在借条上签字、成为借款的担保人、与男方在聊天过程中,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该债务、或者是向借款人明确表示愿意与男方共同承担该债务,那么此时根据共债共签的原则,该债务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女方起诉离婚之后,那么女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对于该债务也是负有偿还义务的。
三、男方在婚前与别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发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女方虽然没有在婚后进行了追认,但是该钱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根据该钱款的用途而言,虽然该钱款系在男方婚前发生借贷行为而取得,但是因为该前款实钱款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非用于男方个人的单独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在法律上该钱款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方女方在离婚之后,可能会被作共同债务人要求偿还该钱款。